群眾由于遷移戶口發(fā)生地址變更,,記載原地址的身份證在有效期內仍有效,。是否必須換領居民身份證問題公安機關沒有強制性要求,以群眾自愿換證為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xù)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的規(guī)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具有地址追加功能,,公民變更地址不需換證,可通過“地址追加”進行變更,,地址追加后證件表面地址信息沒變,,但通過身份證讀卡機可顯示地址已變更,。目前公安部未推出“地址追加”功能,為方便群眾使用證件,,遷移戶口發(fā)生地址變更的可重新換領新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