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依柏詩壹號(廣州)醫(y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王安祺、方琬晴,、盤春燕訴被申請人依柏詩壹號(廣州)醫(y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穗天勞人仲案〔2024〕8388-8390號)已依法作出仲裁裁決,。因無法與你司取得聯系,,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上述案件的《仲裁裁決書》,。
裁決結果如下:
一,、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分別支付3申請人的工資:王安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間101234.68元,、方琬晴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間20875.31元,、盤春燕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間30453.90元;
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分別支付3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王安祺20000元、方琬晴10000元,、盤春燕17364.41元,;
三、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分別支付2位申請人2024年4月的社會保險費:方琬晴1698.03元,、盤春燕1698.03元;
四,、駁回3位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申請人王安祺、盤春燕的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執(zhí)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申請人方琬晴的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公告在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告,。你司可到廣州市天河區(qū)石牌東路117號三樓308室領取上述《仲裁裁決書》(聯系人:蕭健輝,電話: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日期,逾期未領取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