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廣州市潮人會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楊生邦、張彩燕,、高思敏,、蔣逸、韋榮練,、沈月,、蔡景照,、黃春光、潘景明,、袁家朋訴被申請人廣州市潮人會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穗天勞人仲案〔2025〕724-733號)已依法作出仲裁裁決,。因無法與你司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上述案件的《仲裁裁決書》,。
裁決結果如下:
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被申請人一次性分別支付10位申請人的工資:楊生邦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4836元,、張彩燕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9128元,、高思敏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2900元、蔣逸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5541元,、韋榮練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2972元,、沈月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10683元、蔡景照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8018元,、黃春光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11439元,、潘景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7758元、袁家朋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間8477元,。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公告在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公告,。你司可到廣州市天河區(qū)石牌東路117號三樓308室領取上述《仲裁裁決書》(聯(lián)系人:林玉梅,,電話: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內(nèi)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日期,,逾期未領取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