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彌奈美(廣州)美容服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方雪君訴被申請人彌奈美(廣州)美容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因與你司無法聯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和《仲裁申請書(副本)》等材料。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間的工資29816元,;二、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2024年3月13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三,、被申請人支付2024年4月13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9000元;四,、被申請人補繳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現將申請人的上述請求,,作為《仲裁申請書(副本)》向你司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詳見《應訴通知書》。本案定于2025年5月25日上午11時0分在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石牌東路117號一樓第3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將依法作缺席審理、裁決,。
特此公告,。
聯系人:廖麗璇,,電話:020-38486414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應訴通知書
穗天勞人仲案〔2025〕3040號
彌奈美(廣州)美容服務有限公司:
本委決定受理方雪君與你司勞動爭議案件,現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一份及有關證據送與你司,,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本通知。
二,、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及《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按申請人人數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辯書,、有關證據及證據清單,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本案的處理,。在開庭五日前(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開庭當天),若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請人如是單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蓋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蓋章),、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可以證明代理人員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請人如提出反訴申請,需在答辯期內提出,,由本委決定是否合并審理,,逾期申請的作另案處理。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開 庭 通 知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