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廣州普安美生藥房有限責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林燕平,、周曉麗、落艷麗訴被申請人廣州普安美生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因與你司無法聯(lián)系,,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和《仲裁申請書(副本)》等材料,。3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分別支付3位申請人的工資:林燕平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間6655.26元,、周曉麗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間6655.26元、落艷麗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間18034.98元,;二,、被申請人分別支付2位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林燕平4500元或9000元、周曉麗4500元或9000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落艷麗墊付報銷的費用1300元。現(xiàn)將3位申請人的上述請求,,作為《仲裁申請書(副本)》向你司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詳見《應訴通知書》。本案定于2025年5月29日下午14時30分在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石牌東路117號一樓第4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將依法作缺席審理、裁決,。
特此公告,。
聯(lián)系人:劉春慧,,電話:020-87589958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應訴通知書
穗天勞人仲案〔2025〕3124-3126號
廣州普安美生藥房有限責任公司:
本委決定受理林燕平、周曉麗,、落艷麗與你司勞動爭議案件,,現(xiàn)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一份及有關證據(jù)送與你司,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本通知,。
二、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及《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nèi)按申請人人數(shù)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辯書,、有關證據(jù)及證據(jù)清單,,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本案的處理,。在開庭五日前(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開庭當天),,若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證據(jù)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請人如是單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蓋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蓋章),、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可以證明代理人員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請人如提出反訴申請,,需在答辯期內(nèi)提出,由本委決定是否合并審理,,逾期申請的作另案處理,。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開 庭 通 知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