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恩啟(廣州)健康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李欣欣、潘嘉欣,、梅秀紅,、王夢杰、李曉昀,、李仰丹,、廖亞思、蘇潤燕,、郭俏訴被申請人恩啟(廣州)健康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穗天勞人仲案〔2025〕1433-1443號)已依法作出仲裁裁決,。因無法與你司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上述案件的《仲裁裁決書》,。
裁決結果如下:
一、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分別支付2位申請人的工資:李欣欣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間7086.89元,、李仰丹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間4123.54元、
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分別支付7位申請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潘嘉欣19446.18元,、梅秀紅19247元、王夢杰19132.13元,、李曉昀34517.93元,、廖亞思14561.35元、蘇潤燕19149.68元,、郭俏37822元,;
三、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分別支付7位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潘嘉欣20406.42元,、梅秀紅11161.31元、王夢杰16195元,、李曉昀97820.22元,、廖亞思11569.2元、蘇潤燕34965.03元,、郭俏33385.69元,。
申請人李欣欣、潘嘉欣,、梅秀紅,、王夢杰、李仰丹,、廖亞思的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申請人李曉昀,、蘇潤燕,、郭俏的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執(zhí)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公告在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告,。你司可到廣州市天河區(qū)石牌東路117號三樓308室領取上述《仲裁裁決書》(聯(lián)系人:劉春慧,,電話: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內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日期,,逾期未領取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