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廣州粵秀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吳玲訴被申請人廣州粵秀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因與你司無法聯(lián)系,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和《仲裁申請書(副本)》等材料。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間拖欠的工資20000元(10000元/月×2個月);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間拖欠的法定代表人報酬25000元(5000元/月×5個月);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0000元(10000元/月×9個月);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jīng)濟補償金10000元。現(xiàn)將申請人的上述請求,作為《仲裁申請書(副本)》向你司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詳見《應訴通知書》。本案定于2025年7月6日上午11時0分在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石牌東路147號二樓第6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將依法作缺席審理、裁決。
特此公告。
聯(lián)系人:蕭健輝,電話:020-87589958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應訴通知書
穗天勞人仲案〔2025〕4059號
廣州粵秀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決定受理吳玲與你司勞動爭議案件,現(xiàn)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一份及有關證據(jù)送與你司,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本通知。
二、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及《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nèi)按申請人人數(shù)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辯書、有關證據(jù)及證據(jù)清單,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本案的處理。在開庭五日前(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開庭當天),若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證據(jù)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請人如是單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蓋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蓋章)、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可以證明代理人員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請人如提出反訴申請,需在答辯期內(nèi)提出,由本委決定是否合并審理,逾期申請的作另案處理。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開 庭 通 知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