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廣州舞悅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向義、周業(yè)婷,、文常欣,、黎雪訴被申請人廣州舞悅文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因與你司無法聯(lián)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和《仲裁申請書(副本)》等材料,。4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分別支付4位申請人的工資:向義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間680元、周業(yè)婷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2600元,、文常欣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4800元,、黎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165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周業(yè)婷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加班費4000元?,F將申請人的上述請求,,作為《仲裁申請書(副本)》向你司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詳見《應訴通知書》,。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9時15分在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石牌東路117號三樓第2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將依法作缺席審理,、裁決,。
特此公告。
聯(lián)系人:蕭健輝,,電話:020-87589958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應訴通知書
穗天勞人仲案〔2024〕9959-9962號
廣州舞悅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決定受理向義,、周業(yè)婷、文常欣,、黎雪與你司勞動爭議案件,,現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一份及有關證據送與你司,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本通知,。
二、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及《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按申請人人數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辯書,、有關證據及證據清單,,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本案的處理,。在開庭五日前(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開庭當天),若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請人如是單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蓋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蓋章),、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可以證明代理人員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請人如提出反訴申請,,需在答辯期內提出,由本委決定是否合并審理,,逾期申請的作另案處理,。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廣州市天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開 庭 通 知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