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國土規(guī)劃預征字[2018]43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238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廣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3〕196號)有關規(guī)定精神,,現(xiàn)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天河區(qū)廣州中學南面地段(詳見現(xiàn)場公告附圖)。
二,、擬征收土地的規(guī)劃用途:政府儲備用地,。
三、擬征收土地面積:21384平方米(合32.076畝),。
四,、自本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本局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進入擬征地現(xiàn)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xiàn)狀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五,、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238號)有關規(guī)定擬定,。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二)安置途徑:1.以貨幣方式支付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安置,;2.為被征地農民支付社會保障金,購買社會保險,;3. 核定10%村經濟發(fā)展留用地指標,。
(三)本局根據實際測量、現(xiàn)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將在依法報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充分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六,、自本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yè)生產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專此公告。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委員會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