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238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海月路407號
法定代表人:肖澤順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1年向被申請人舉報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人)侵占申請人的寄件物品,被申請人收到該舉報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依法立案,被申請人均未予以正面回復。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給予書面答復,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8日作出《關于投訴舉報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復》,申請人認為該答復未正面回應對其舉報事項是否立案處理,為無效文書,要求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申請人于2022年4月下旬試圖通過政府信息公開途徑獲取申請人舉報事項處理結果,但被申請人答復稱其已于2022年3月8日答復告知。正是由于被申請人2022年3月8日作出的答復,不是針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的答復,該答復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才提起信息公開申請。
被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的答復書及證據材料后,提出與復議申請書內容基本一致的補充意見,另外指出:申請人認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履職類信息,并非被申請人辯稱的咨詢類信息,因此,被申請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基本情況
2022年5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請求公開關于其舉報被舉報人涉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案件的不予立案告知書并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限。由于申請人實際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咨詢被申請人對舉報案件的處理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于同日按照申請人要求,將紙質文書通過EMS郵寄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人提起本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實際屬于咨詢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本案中,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所要求公開的信息為:申請人舉報被舉報人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案件的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實際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咨詢被申請人對舉報案件的處理情況,屬于咨詢性行為,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告知書對申請人的咨詢進行答復告知的行為并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同時參考(2020)京行終3485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的觀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獲取行政機關的舉報投訴的處理情況,屬于對其提交的舉報投訴情況咨詢,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范圍,亦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因此,申請人提起本案行政復議亦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本案中,申請人咨詢的內容為申請人舉報被舉報人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案件的相關辦理材料。經查,2022年3月8日,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工單,已作出《關于投訴舉報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復》,該回復已對舉報情況不屬實的查處情況進行了書面告知。因此,被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告知申請人該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四、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涉案告知書程序合法
2022年5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材料,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同日將涉案告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進行咨詢,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申請人于2022年5月7日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在《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中“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一欄填寫的信息概括如下:申請人于2021年向被申請人依法舉報被舉報人私自侵占消費者商品的行為。前期被申請人答復不予立案,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后被申請人僅出具投訴事項說明書,且說明書未告知申請人不服答復的救濟途徑和時效,現要求被申請人出具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不予立案告知書。
2022年5月19日,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已于2022年3月8日通過《關于投訴舉報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復》書面告知申請人其舉報情況不屬實,《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未設定處理機關告知投訴舉報人救濟途徑和期限的義務。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請人不再向申請人提供其要求出具的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其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作為相對人,有權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審查和答復。
本案中,申請人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被申請人針對其舉報事項重新向其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未制作或者獲取,因此,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本府予以認可。
申請人于2022年5月7日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經審查后,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于5月21日郵寄送達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