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311號
申請人:勞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瘦狗嶺路613號
法定代表人:郭華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5月2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劃傷莫某手臂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莫某的受傷系由其本人造成的,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在配合被申請人做詢問筆錄時稱,因莫某持刀沖過來要砍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的了解,當下申請人生命受到威脅,出于正當防衛(wèi)將莫某手上的刀搶過來,后馬上被女兒李某接過去放回莫某的檔口。推拉結束后申請人及李某均已經(jīng)恢復正常招呼客人,過了十幾分鐘才聽莫某大叫受傷流血。申請人是賣海鮮的,多次經(jīng)歷不小心被自己的刀割傷,割傷會馬上見血,因此,如果是申請人造成受傷的,不可能當場不流血;如果是當場受傷,莫某也不可能當場不反映,故莫某的傷明顯是其本人造成的。申請人在配合做筆錄時多次強調這點,但是被申請人沒有深入調查,亦未查清楚推拉發(fā)生的過程、受傷時間、如何受傷等事實,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二、被申請人未對周某、莫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明顯處罰不公
周某、莫某公然恃強凌弱,欺負申請人兩母女。周某多次在市場無理挑起爭端是市場眾人皆知的。當天亦是周某在市場公共場合長時間持續(xù)用不堪入耳的語言公然侮辱李某,過程中用手指著李某的臉罵,并故意到申請人檔口無理取鬧,引發(fā)推拉行為,進而動手毆打李某致輕微傷。莫某不但沒有積極勸阻,反而到申請人檔口企圖持刀傷人導致矛盾再次激發(fā)升級,并與周某共同毆打申請人兩母女致輕微傷。申請人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周某、莫某作為此次糾紛的肇事者,公然侮辱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未對周某、莫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明顯處罰不公。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莫某手臂受傷并非申請人造成,被申請人并未調查、亦未查清楚推拉發(fā)生的過程、受傷時間、如何受傷等事實,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對申請人作出處罰。其次,即使莫某手臂受傷是在雙方推拉過程中申請人持刀劃傷的,這也是雙方推拉過程中不小心導致的,申請人主觀上并不存在持刀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毆打他人的故意或行為。因此,被申請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二百元的行政罰款,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022年5月21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周某、莫某于隔天恢復營業(yè)。恢復營業(yè)后,莫某每天都與客人講述其手臂的傷是申請人拿刀砍傷的,這明顯與事實不符,有再次引發(fā)矛盾的可能。至今已有不少人誤信了莫某刻意歪曲的事實,其所作所為直接對申請人的名譽及生意經(jīng)營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被申請人未對周某、莫某的涉案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是助長了周某、莫某的囂張氣焰,于法于理不容。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不公、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追究莫某、周某兩人公然侮辱他人、毆打他人致輕微傷的法律責任及民事責任。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后,發(fā)表補充意見如下:
申請人要求調取申請人、李某作出詢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內(nèi)容進行核實。因第一次在被申請人錄取口供時,申請人與李某均有向被申請人反映周某有辱罵并推拉李某左手的行為,但被申請人并未在詢問筆錄中提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法律適用正確
2022年4月30日上午11時許,申請人、李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生鮮市場與莫某、周某因口角糾紛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雙方各有傷勢,申請人持刀劃傷莫某右手手臂致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申請人、李某、莫某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經(jīng)審查,申請人對持刀劃傷他人的行為供認在案。申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故被申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適當
被申請人在辦理申請人涉嫌故意傷害案中,依法受理案件、履行傳喚、詢問、通知家屬以及進行處罰前告知等程序,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權利。為化解雙方矛盾,被申請人組織雙方進行了兩次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成功。申請人在市場因瑣事與莫某發(fā)生口角糾紛繼而使用刀具劃傷他人,并造成輕微傷的后果,情節(jié)較重,故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適當,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30日,被申請人接到周某報警稱:2022年4月30日11時許,其和莫某、申請人、李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生鮮市場因生意問題發(fā)生口角糾紛,繼而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導致雙方各有傷勢。
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顯示:2022年4月30日11時25分,莫某、周某與申請人、李某發(fā)生沖突,11時26分申請人、莫某先后有持刀動作,11時27分李某將申請人的刀奪下,11時28分雙方?jīng)_突結束。
2022年4月30日,莫某在武警醫(yī)院接受被申請人詢問調查時稱:2022年4月30日11時15分許,其與丈夫周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肉菜市場售賣冰鮮魚,因生意問題與申請人發(fā)生口角,李某先拿一盆水潑向周某,申請人看到后手舉著刀朝著周某走過去,莫某在阻攔期間被申請人的刀劃傷右手手臂,之后莫某拿起砧板上的刀想自衛(wèi)。2022年5月20日莫某再次接受被申請人詢問調查,其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的事實與4月30日的陳述基本一致。同時,莫某被要求辨認,辨認出申請人、李某、周某系案件當事人。
2022年5月1日,申請人、李某、周某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調查。申請人在接受詢問時稱:2022年4月30日11時15分許,申請人和其女兒李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市場售賣冰鮮魚,因生意問題引發(fā)旁邊檔口周某的謾罵,申請人女兒先拿水潑向周某,申請人持刀走過去時被女兒阻擋,莫某又用水潑向申請人,申請人持刀與莫某相互推拉。在爭執(zhí)的過程中,申請人用刀劃傷莫某的手臂,莫某受傷后便拿起了刀,但未拿刀做什么動作。2022年5月20日,申請人再次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稱:莫某在雙方推拉后,持刀走向申請人,申請人搶奪下莫某的刀,過一會就看見莫某的右手手臂流血受傷。
李某在接受詢問時稱:2022年4月30日11時20分許,其與申請人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冰鮮市場售賣冰鮮魚時,因生意問題遭到莫某夫婦的謾罵,期間莫某向其與申請人潑水,申請人手持刀與莫某夫婦相互推拉,隨后便聽到莫某表示手臂受傷,莫某又在受傷之后拿起了刀。2022年5月20日李某再次接受被申請人詢問調查時,稱莫某手臂上的刀傷是四人糾纏在一起時,申請人不小心弄傷的。
周某在接受詢問時稱:2022年4月30日11時15分,其與莫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市場售賣冰鮮魚,因生意問題與申請人發(fā)生口角,進而引發(fā)雙方互潑水,申請人看到后手持刀走過來與莫某相互推拉,在推拉過程中,莫某右手手臂被申請人用刀砍傷。莫某受傷后持刀欲想防衛(wèi),被其阻止。2022年5月20日周某再次接受被申請人詢問調查,其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的事實與5月1日的陳述基本一致。同時,周某被要求辨認,辨認出申請人、李某系案件當事人。
2022年5月8日,案發(fā)現(xiàn)場見證人毛某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時稱:2022年4月30日上午11時20分許,其看到李某拿著裝有水的小盆子向周某身上潑水后,申請人也持刀走過去,被李某上前勸阻。后因李某和申請人被對方潑了一小盆水,申請人又持刀沖向莫某和周某,四人相互糾纏在一起,雙方分開后,其看見莫某右手手臂受傷,是用刀劃傷的。期間其僅看見申請人有持刀,并未看見其他人有持刀的動作。同時,毛某被要求辨認,辨認出申請人、李某、周某系案件當事人。
2022年5月19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針對莫某的傷情出具《鑒定書》,載明莫某右前臂邊緣整齊創(chuàng)口痕符合銳性暴力作用所致,損傷造成其肢體一處創(chuàng)口長度達1cm以上、肌腱損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22年5月1日和2022年5月20日,被申請人主持了兩次調解,由于莫某、周某、申請人、李某四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故兩次調解不成功。
被申請人根據(jù)調查情況認為申請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于2022年5月20日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告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被申請人復核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辯意見后,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對其轄內(nèi)發(fā)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轄權。本案中,申請人與莫某因生意問題發(fā)生爭吵,進而引發(fā)肢體沖突,沖突導致莫某手臂被刀劃傷且達輕微傷。雖然申請人與莫某均在沖突中有持刀行為,但根據(jù)申請人、莫某、周某、李某的詢問筆錄可知,莫某是在手臂被刀劃傷后才持刀的,故可判斷莫某手臂的刀傷并非因其本人持刀導致的。另一方面,莫某與周某均指認申請人持刀劃傷了莫某,申請人在案發(fā)后首次接受詢問時亦承認了莫某的刀傷是申請人造成的。被申請人據(jù)此認定申請人存在故意傷害違法行為的事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依據(jù)正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法履行傳喚、詢問、辨認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告知了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程序合法。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