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312號
申請人:勞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瘦狗嶺路613號
法定代表人:郭華 職務:局長
第三人:周某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對第三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依法追究第三人公然侮辱他人,、毆打他人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未對第三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明顯處罰不公。第三人公然欺負申請人兩母女,。第三人多次在市場無理挑起爭端是市場眾人皆知的,。當天亦是第三人在市場公共場合長時間持續(xù)用不堪入耳的語言公然侮辱李某,過程中用手指著李某的臉罵,,并故意到申請人檔口無理取鬧,,引發(fā)推拉行為,進而動手毆打李某致輕微傷,。莫某不但沒有積極勸阻,,反而到申請人檔口企圖持刀傷人導致矛盾再次激發(fā)升級,并與第三人共同毆打申請人兩母女致輕微傷,。申請人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第三人作為此次糾紛的肇事者,,公然侮辱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未對第三人、莫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明顯處罰不公,。
2022年5月21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第三人,、莫某于隔天恢復營業(yè),?;謴蜖I業(yè)后,莫某每天都與客人講述其手臂的傷是申請人拿刀砍傷的,,這明顯與事實不符,,有再次引發(fā)矛盾的可能。至今已有不少人誤信了莫某刻意歪曲的事實,,其所作所為直接對申請人的名譽及生意經(jīng)營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被申請人未對第三人、莫某的涉案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于法于理不容,。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后,發(fā)表補充意見:每次均是第三人和莫某與申請人因爭搶生意,,第三人先辱罵并動手拉扯李某,。事發(fā)后,第三人曾在檔口意欲敲詐申請人九萬元,,申請人希望復議機關查清事實真相,,避免申請人遭到損失,。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法律適用正確
2022年4月30日上午11時許,申請人,、李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生鮮市場與莫某,、第三人因口角糾紛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后四人均被帶回被申請人處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法醫(yī)鑒定,,申請人、李某,、莫某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一方受傷情況進行審查時,通過視頻監(jiān)控,、各方陳述等證據(jù)綜合分析,,現(xiàn)有證據(jù)仍不足以證明第三人毆打他人的事實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
二、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形
被申請人在辦理本案中,,依法受理案件、履行傳喚,、詢問,、通知家屬以及進行處罰前告知等程序,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充分保障了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為化解雙方矛盾,被申請人組織雙方進行了兩次調(diào)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調(diào)解未成功。因被申請人在進行大量調(diào)查取證后現(xiàn)有證據(jù)仍不足以證明第三人違法事實成立,,故被申請人依法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不存在不作為的情形,。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不存在不作為的情形,,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30日,,被申請人接到第三人報警稱:2022年4月30日11時許,,其和莫某、申請人,、李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生鮮市場因生意問題發(fā)生口角糾紛,繼而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導致雙方各有傷勢,。被申請人于當日對本案予以受理。
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顯示:2022年4月30日11時25分,,莫某,、第三人與申請人、李某發(fā)生沖突,,11時26分申請人,、莫某先后有持刀動作,11時27分李某將申請人的刀奪下,,11時28分雙方?jīng)_突結束,。
2022年4月30日,,莫某在武警醫(yī)院接受被申請人詢問調(diào)查時稱:2022年4月30日11時15分許,其與第三人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肉菜市場售賣冰鮮魚,,因生意問題與申請人發(fā)生口角,,李某拿一盆水潑向第三人,申請人看到后手舉著刀朝著第三人走過去,,莫某阻攔期間被申請人的刀劃傷右手手臂,,之后莫某拿起砧板上的刀想自衛(wèi)。其看見在整個沖突過程中,,第三人只是與李某對罵,、潑水和推了一下李某并無毆打他人的行為。2022年5月20日莫某再次接受被申請人詢問調(diào)查,,其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的事實與4月30日的陳述基本一致,。同時,莫某被要求辨認,,辨認出申請人,、李某、第三人系案件當事人,。
2022年5月1日,,申請人、李某,、第三人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調(diào)查,。申請人在接受詢問時稱:2022年4月30日11時15分許,,申請人和其女兒李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市場冰鮮售賣冰鮮魚,,因生意問題引發(fā)旁邊檔口第三人的謾罵,申請人女兒先拿水潑向第三人,,申請人持刀走過去時被女兒阻擋,,莫某又用水潑向申請人,申請人持刀與莫某相互推拉,。申請人,、李某、莫某和第三人四人在檔口內(nèi)有身體接觸并相互發(fā)生推拉,,該沖突導致申請人左邊肩膀出現(xiàn)紅腫,,但申請人不記得是如何弄傷的。2022年5月20日,,申請人再次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稱:在推拉過程中,,第三人存在動手扭申請人手臂的行為。
李某在接受詢問時稱:2022年4月30日11時20分許,,其與申請人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冰鮮市場售賣冰鮮魚時,,因生意問題遭到第三人夫婦的謾罵,,期間莫某向其與申請人潑水,申請人手持刀與第三人夫婦相互推拉,,該沖突導致李某左手手臂有痛感,,但不記得是如何弄傷的。2022年5月20日李某再次接受被申請人詢問調(diào)查,,其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的事實與5月1日的陳述基本一致,。
第三人在接受詢問時稱:2022年4月30日11時15分,其與莫某在天河區(qū)沙河德倫市場售賣冰鮮魚,,因生意問題與申請人發(fā)生口角,,進而引發(fā)雙方互相潑水,申請人看到后持刀走過來,,申請人,、李某、莫某和第三人四人互相發(fā)生推拉行為,。2022年5月20日第三人再次接受被申請人詢問調(diào)查,,其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的事實與5月1日的陳述基本一致。第三人被要求辨認,,辨認出申請人,、李某系案件當事人。
2022年5月8日,,案發(fā)現(xiàn)場見證人毛某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時稱:2022年4月30日上午11時20分許,,其看到李某拿著裝有水的小盆子向第三人身上潑水后,申請人也持刀走過去,,被李某上前勸阻,。后因李某和申請人被對方潑了一小盆水,申請人又持刀沖向莫某和第三人,,四人相互糾纏在一起,。除短暫的肢體沖突外,第三人,、李某,、莫某均無動手打人的行為。同時,,毛某被要求辨認,,辨認出申請人、李某,、第三人系案件當事人,。
2022年5月1日至5月19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莫某,、李某的傷情進行鑒定,。針對申請人的傷情出具《鑒定書》1,載明申請人左上臂中段背側皮下出血,,損傷程度達輕微傷,;針對李某的傷情出具《鑒定書》2,載明李某左上臂皮下出血,,損傷程度達輕微傷,。2022年5月19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針對莫某的傷情出具《鑒定書》3,,載明莫某右前臂邊緣整齊創(chuàng)口痕符合銳性暴力作用所致,,損傷造成其肢體一處創(chuàng)口長度達1cm以上、肌腱損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22年5月1日和2022年5月20日,被申請人主持了兩次調(diào)解,,由于莫某,、第三人、申請人,、李某四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故兩次調(diào)解不成功。2022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經(jīng)批準延長本案辦理期限,。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對第三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2022年7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jù)調(diào)查情況認定第三人不構成毆打他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diào)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公安機關,對其轄內(nèi)發(fā)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轄權,。本案中,,經(jīng)被申請人查明,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不足以證明第三人有毆打,、侮辱他人的行為,,案發(fā)現(xiàn)場見證人毛某亦證實第三人不存在毆打他人的行為。第三人,、莫某與申請人,、李某之間的沖突雖然導致了申請人與李某受輕微傷,但無直接證據(jù)證明兩人受到的傷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傷害所致,,被申請人根據(jù)上述情況,,認定第三人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并不予行政處罰,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不存在申請人所反映的“行政不作為”情形,。
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形,。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