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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復〔2022〕290號

發(fā)表時間:2022-12-01 10:46:32 信息來源:天河區(qū)人民政府 瀏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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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290號


申請人:華某國藥(廣東)大藥房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澤順    職務:局長

第三人:華某國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蘇州某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將涉嫌違法違規(guī)的執(zhí)法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申請人稱:

2014年5月,,申請人由第三人華某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安徽華某”)控股51%授權成立。2016年8月1日,,申請人召開股東會,,同意申請人以公司字號“華某國藥”委托生產非藥品。2017年1月3日,,第三人安徽華某全資控股子公司將其占有申請人51%的股份轉讓給梁某彬等股東,。2018年1月15日,申請人在云浮金水臺舉辦2017年企業(yè)年會,,第三人安徽華某見申請人業(yè)務發(fā)展太快,,產品太多,于2018年起向多個部門反映申請人侵犯其注冊商標權,。2018年3月16日,,申請人在配合調查中,向被申請人提供了71盒樣品,,其中有27件樣品(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外包裝標有“”,、“”字樣截至目前,,所有投訴均未查出申請人有侵權行為,,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安徽華某濫訴的行為屬于惡意打壓,涉嫌商業(yè)誹謗和不正當競爭,。

2016年,,第三人安徽華某控股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已經開始生產涉案產品,。2016年8月1日,,第三人安徽華某、梁某彬,、張某宏,、羅某及華某國藥(安徽)營銷有限公司共同簽署的《華某國藥(廣東)大藥房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以下簡稱《股東會決議》),申請人認為其與第三人安徽華某之間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但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卻未考慮第三人安徽華某與申請人之間控股的關系,,影響本案定性,。

申請人認為其在涉案產品上使用公司字號,是對其企業(yè)名稱的簡化使用,,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2012修訂)》第二十條規(guī)定,,且其公司字號“華某國藥”與第三人蘇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蘇州公司”)第11080**號“”注冊商標、第三人安徽華某第68440**號“”注冊商標相似度不到40%,,并且沒有相同產品,,不構成侵權,同時,,申請人是商標“HTGY”的合法持有人,其在涉案產品上使用“HTGY”,,不存在侵權,。

申請人同時提到案件辦理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公開流程,,違規(guī)調檔,,干涉申請人提出合法訴求、對涉案商標侵權問題的認定前后矛盾等問題,,陳述涉案處罰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發(fā)展,,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問題。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定職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共廣州市天河區(qū)委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天河區(qū)機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登記住所地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其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正當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6日對申請人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決定立案調查,;2022年4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于當日直接送達到申請人處,;2022年4月1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陳述申辯書,;2022年4月19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次日直接送達至申請人處,。上述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申請人主要從事藥品,、食品及醫(yī)療器械等商品銷售。從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申請人授權廣州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廣東植某醫(yī)藥有限公司、東某醫(yī)用制品有限公司,、臨汾市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滄州某醫(yī)療用品有限公司、漢某醫(yī)藥有限公司,、肇慶申某醫(yī)藥有限公司等七家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食品類飲品或醫(yī)療器械類產品,。產品外包裝顯著位置使用“”、“”等帶有“華某國藥”字樣的標識,。申請人將上述產品銷售給旗下直營店和加盟店,。

申請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華某國藥(廣東)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分別在跌打損傷冷敷貼、頸椎冷敷貼,、芷葛無糖茶等商品外包裝顯著位置上使用“”,、“”標識,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行為,。申請人使用的標識與第11080**號,、第68440**號注冊商標近似,屬于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

關于違法經營額的問題,,由于第三人安徽華某擁有的第6844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第30類商品,屬于食品類商品,,故申請人商標侵權的食品類商品從2018年4月1日起計算違法經營額,;而對于第三人蘇州公司第11080**號醫(yī)療器械類商品的注冊商標,申請人侵權的違法經營額從2016年8月起計算,。

申請人對于其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僅為電腦錄入后打印出來的數(shù)據(jù),,客觀上無法排除人工輸入錯誤,無法一一核實每筆銷售數(shù)據(jù)真實性的陳述,,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予以采納,,并據(jù)此認定本案涉案違法經營額、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關于申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表示其為合法使用商標的行為,,被申請人認為與查明事實不符,,故不予采納。

針對第68440**號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被申請人綜合《股東會決議》及《鑒定意見書》等重要證據(jù),,認為申請人沒有主觀過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申請人侵犯第6844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不予處罰,。但為避免侵權產品流入市場,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侵犯第6844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予以沒收,。

針對第11080**號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申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如實提供證據(jù)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侵犯第1108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從輕處罰,。

鑒于申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執(zhí)法部門調查,,并承諾在調查后積極整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申請人違法行為和危害后果較為輕微,,對申請人作出沒收相關產品和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懇請復議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維持。

第三人安徽華某答復稱:

申請人所售的27件被投訴侵權產品均侵犯了第三人安徽華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申請人對《股東會決議》組織了鑒定,,但該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程序的啟動違背行政合理性原則,,且司法鑒定比對的樣本不是適格的比對樣本,,由此所得出的鑒定結論有誤,不應采信,,更不得作為行政處罰書的處理依據(jù),。

第三人安徽華某是“華某國藥”字號及“華某”系列商標權利人,,雖安徽華某曾是申請人的投資方與股東,但是2017年1月,,安徽華某已經徹底退出申請人的經營并終止了合作關系,,雙方合作終止后,申請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銷售的蛋白質粉,、淡酸茶、芷葛無糖茶等商品使用“”,、“字樣標識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第三人安徽華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并不涉及“華某”系列商標的授權使用事宜,?!豆蓶|會決議》第三點文字表述為“同意華某國藥(廣東)大藥房有限公司以公司字號“華某國藥”委托生產......”。該《股東會決議》內容僅涉及有關字號的授權使用,,并未涉及“華某”商標的使用許可,。

申請人將產品上的商標“HTGY”為企業(yè)名稱簡化使用作為抗辯理由,第三人安徽華某認為不能成立,。首先,,涉案產品上的商標并不是申請人所稱的單獨“HTGY”或規(guī)范的企業(yè)名稱簡化使用形式,而是包含了漢字“華某國藥”的“”,、“”等商標標識,。前述標識的主要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華某”,與第三人安徽華某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第42586**號“”,、第68440**號“”商標構成近似,,第三人安徽華某同意被申請人關于商標近似的認定。且申請人銷售的全部27件涉案侵權產品均與第三人安徽華某的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類似,,均侵犯了第三人安徽華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華某國藥”本身并不是申請人的合法字號,申請人成立時之所以能注冊該企業(yè)字號是因為在投資成立時與第三人安徽華某之間存在投資關系,,經安徽華某的授權才得以注冊與使用,。但根據(jù)雙方2013年12月16日設立籌備階段各方股東簽訂的《廣東華某國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投資協(xié)議書》第二十二條:“本協(xié)議解除后,目標公司,、本區(qū)域內加盟連鎖藥店或其他關聯(lián)方應立即停止使用與“華某國藥大藥房”相同或相近的字號,、商標、特殊標識及其他與連鎖藥店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币簿褪钦f,在雙方合作關系終止后,,申請人就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華某國藥”相關字號,。

第三人蘇州某有限公司未提供答復意見,。

本府查明:

2021年11月25日,被申請人收到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jiān)管局”)移送的線索,,反映申請人涉嫌生產,、銷售侵犯第三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涉案線索包括申請人委托生產的帶有“”,、“”等突出“華某國藥”標識的產品27件,,包括:淡酸茶(代用茶),規(guī)格為30克(3克*10袋)的1盒,,規(guī)格為180克(3克*60袋)的1盒,;芷葛無糖茶(代用茶),規(guī)格為30克(3克*10袋)的1盒,,規(guī)格為180克(3克*60袋)的1盒,;多維蛋白質粉,規(guī)格為900g的2罐,;兒童蛋白質粉,,規(guī)格為900g的1罐;鈣鐵梓蛋白質粉,,規(guī)格為900g的1罐,;益生菌蛋白質粉,規(guī)格為900g的1罐,;營養(yǎng)蛋白質粉,規(guī)格為900g的1罐,;中老年低糖營養(yǎng)蛋白質粉,,規(guī)格為900g的1罐;關節(jié)冷敷貼,,規(guī)格為70mm*100mm*8貼的2盒,;小兒止咳貼,規(guī)格為60mm*80mm*4貼的2盒,;高燒急救型醫(yī)用退熱貼,,規(guī)格為3貼的2盒;舒經活絡貼醫(yī)用冷敷貼,,規(guī)格為4貼的1盒,;規(guī)格為8貼的3盒;萬痛筋骨貼醫(yī)用冷敷貼,,規(guī)格為4貼的3盒,;葉酸多維蛋白質粉,規(guī)格為900g的1罐;枸杞核桃蛋白質粉,,規(guī)格為900g的2罐,。

2021年12月15日,,因案情復雜,被申請人延長線索核查線索,。2022年1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立案決定。2022年1月7日,,被申請人前往申請人登記住所現(xiàn)場檢查,。在案件查處中,申請人主張不存在侵犯第三人安徽華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為第三人安徽華某已于2016年8月1日通過《股東會決議》授權申請人生產涉案產品,。該決議第三條載明:同意華某國藥(廣東)大藥房有限公司以公司字號“華某國藥”委托生產芷葛無糖茶、淡酸茶,、系列蛋白質粉,、足康散、貼膏等非藥品(保健食品,、食品,、醫(yī)療器械、消毒用品,、化妝品),,藥品除外。第三人安徽華某認為上述條款并非商標授權使用條款,,且對上述決議真實性存疑,。2022年1月1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證據(jù)鑒定申請書》,,申請對2016年8月1日簽署的《股東會決議》的公章,、簽名進行鑒定。2022年1月20日,,被申請人決定組織鑒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股東會決議》進行鑒定,。2022年3月22日,被申請人委托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司法鑒定所對《股東會決議》進行鑒定,,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司法鑒定所持廣東省司法廳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員曹某來、李某順具有合法鑒定執(zhí)業(yè)資質,。2022年4月9日,,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載明《股東會決議》上全體股東的簽名及印章印文與現(xiàn)場檢驗并提取的同名樣本印文具有同一性,。2022年4月13日,,被申請人將鑒定結果告知申請人和第三人安徽華某。

2022年4月11日,,被申請人完成案件調查,,并形成《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同日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直接送達申請人。2022年4月1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書》,,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未得到被申請人采納,2022年4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次日直接送達申請人,。該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在跌打損傷冷敷貼、芷葛無糖茶等17件涉案產品外包裝顯著位置使用”,、“”標識,,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行為。申請人使用的”,、“”標識與第11080**號“”注冊商標近似,,使用“”、“”標識的醫(yī)療器械類商品與第110808**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醫(yī)療特質家具”屬于同一組別,,構成類似商品,。申請人使用”、“”標識與第68440**號“”注冊商標近似,,使用“”,、“”標識的食品類飲品與第68440**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茶”屬于同一組別,構成類似商品,。上述行為容易造成公眾混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針對第68440**號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申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侵犯6844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予處罰,,對侵犯6844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予以沒收。針對第11080**號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鑒于申請人積極配合被申請人調查,,如實提供證據(jù)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申請人侵犯第1108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從輕處罰,。綜上,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沒收相關產品和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投訴處理的回復》,告知第三人安徽華某可通過“信用廣州”查詢涉案行政處罰情況或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2019年1月25日,,市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工商處字〔2019〕7號),認定:涉案產品均屬于在商品外包裝顯著位置上使用“”,、“”標識行為,。申請人使用的“”、“”與第11080**號注冊商標近似,,且使用“”,、“”標識的醫(yī)療器械類商品與第1108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醫(yī)用特質家具”屬于同一組別,構成類似商品,?!?/span>”、“”標識與第68440**號“”注冊商標近似,,且使用“”,、“”標識的食品類飲品與第6844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茶”屬于同一組別,構成類似商品,?!?/span>”、“”標識與第86643**號“”注冊商標近似,,且使用“”,、“”標識的食品類飲品與第86643**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無酒精飲料”屬于同一組別,構成類似商品,。市市場監(jiān)管局決定對申請人作出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帶有“”,、“”標識的產品27件,、罰款9萬元的處罰。

2019年2月25日,,申請人對市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工商處字〔2019〕7號)不服,,向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jiān)管局”)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6月4日,,省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粵)市監(jiān)工行復字〔2019〕116號],,認為市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申請人使用”、“”標識的蛋白質粉類產品與第86643**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無酒精飲料”屬于同一組別,侵犯了第8664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遂決定撤銷市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工商處字〔2019〕7號),。省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19年8月27日向第三人安徽華某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上述復議結果。

第三人安徽華某對省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粵)市監(jiān)工行復字〔2019〕116號]不服,,于2019年10月15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2020年11月2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2019)粵73行初7號],,認定省市場監(jiān)管局在復議審查時,,未通知利害關系人(即第三人安徽華某)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程序,違反正當程序,,并作出撤銷省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復議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另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還作出以下評述:一,、行政機關在重新作出復議決定過程中是否需要對《股東會決議》等證據(jù)進行鑒定,由其審查決定,。二,、被訴復議決定僅對申請人銷售的蛋白質粉是否侵害第86643**號“”商標權作出認定,未審查認定該行為是否侵害第68440**號“”商標權,,亦未審查認定銷售淡酸茶,、芷葛無糖茶、冷敷貼和退熱貼等被訴侵權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屬遺漏審查,,應在重新作出復議決定中予以糾正。三,、省市場監(jiān)管局對被訴侵權商品蛋白質粉未侵犯第86643**號“”注冊商標的認定正確,。

省市場監(jiān)管局、申請人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9)粵73行初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向省高院上訴,。2021年7月16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決書》[(2021)粵行終563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省高院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并作出以下主要評議:一、市市場監(jiān)管局審查認定三種商標侵權行為,申請人針對前述三項認定提出復議申請,,而省市場監(jiān)管局僅審查其中一種行為,,卻撤銷了全部處罰決定,其復議決定的理據(jù)和結果不對應,。二,、對《股東會決議》真?zhèn)蔚蔫b定只是為了確定證據(jù)本身的真實性,而該份證據(jù)能否證明申請人獲得商標授權,,還需根據(jù)證據(jù)內容以及相關證據(jù)予以認定,,尤其是《股東會決議》記載的“以公司字號‘華某國藥’委托生產”內容,與涉案注冊商標權有何關系,,對認定被訴行為侵權與否有何影響等,,還需進一步分析。三,、第86643**號商標核定在第32類的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與蛋白質粉商品不相同,,相關公眾一般也不會認為二者存在特定聯(lián)系或造成混淆,,原審判決認定前述商品類別不近似,于法有據(jù),。

2021年10月25日,,省市場監(jiān)管局追加第三人安徽華某為復議的第三人,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粵)市監(jiān)工行復字〔2019〕116號],,撤銷市市場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工商處字〔2019〕7號),、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其認定事項主要如下:一,、申請人在涉案產品上使用“華某國藥”,、“華某國藥”的行為,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華某國藥”,、“華某國藥”的顯著性部分為“華某”,與涉案的第11080**號,、第68440**號,、第86643**號注冊商標的中文部分“華某”構成近似。二,、申請人在冷敷貼,、小兒止咳貼、退熱貼等醫(yī)療器械類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第1108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醫(yī)用特質家具”屬于同一組別,且商標圖案近似,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申請人在淡酸茶、芷葛無糖茶等食品類飲品上使用的“”,、“”標識,與第68440**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茶”屬于同一組別,,且商標圖案近似,,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三,、第86643**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2“無酒精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與蛋白質粉商品不相同,,相關公眾一般也不會認為二者存在特定聯(lián)系或造成混淆,,申請人使用“”、“”標識蛋白質粉的行為,,不宜定性為商標侵權行為,。市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申請人使用“”、“”標識蛋白質粉,,與第86643**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無酒精飲料”屬于同一組別,,侵犯了第三人安徽華某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事實認定不清,。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妒袌霰O(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妒袌霰O(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依據(jù)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fā)現(xiàn)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沒有法定資質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xù)延期,決定繼續(xù)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和《中共廣州市天河區(qū)委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天河區(qū)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天字〔2019〕2號),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登記住所地的商標專用權管理部門,,具有核查處理涉案事項的職責,。

     一、關于申請人在涉案產品上使用”,、“”的性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申請人在商品及包裝上使用“”,、“”的行為,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申請人辯稱其依據(jù)《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2012修訂)》第二十條規(guī)定,在產品上簡化使用企業(yè)名稱并不侵權,,但是上述條文是針對企業(yè)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的特別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在商品及包裝上突出使用企業(yè)字號的情形,,故對申請人的主張,本府不予支持,。

     二,、關于侵權行為的認定。本案中,,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使用的“”,、“”標識與第11080**號“”注冊商標、第68440**號”注冊商標近似,,使用“”,、“”標識的醫(yī)療器械類商品與第1108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醫(yī)用特質家具”屬于同一組別,使用“”和“”標識的食品類飲品與第6844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茶”屬于同一組別,,均構成類似商品,。申請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第三人安徽華某主張27件涉案產品均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爭議點在于被申請人對另外10件蛋白質粉類產品的侵權認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均予以認定涉案10件蛋白質粉類產品未侵犯第8664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本府予以追認。故對第三人安徽華某的主張,,本府不予支持,。

三、關于處罰裁量的處理,。被申請人經核確認申請人侵犯第68440**號注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從2018年4月起算,犯第11080**號注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從2016年8月起算,,但是因無法一一核實銷售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故無法認定涉案違法經營額,、違法所得,,本府予以認可。被申請人根據(jù)調查情況和《股東會決議》鑒定結果,,認定申請人侵犯第68440**號注冊商標沒有主觀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申請人不予處罰,對相關侵權產品予以沒收,。針對申請人侵犯第11080**號注冊商標,,被申請人綜合考慮申請人調查配合度、案件違法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從輕處罰,。最終作出沒收違法涉案產品和處罰3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裁量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恰當,。第三人安徽華某在復議過程中主張《股東會決議》鑒定違反合理性原則,不應作為處罰依據(jù),,但未提供充分的依據(jù),,本府不予支持。

四,、關于程序問題。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舉報線索后,,延長案件核查線索,并于2022年1月6日決定立案調查,,在調查中,,經申請人申請,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2日委托鑒定機構對《股東會決議》進行鑒定,,2022年4月9日,,被申請人收到《司法鑒定意見》后,將鑒定結果告知申請人和第三人安徽華某,,并于2022年4月11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對申請人的陳述申辯進行復核,作出不予采納意見,,并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完成送達,,2022年5月9日,告知第三人安徽華某投訴處理結果,,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五、關于申請人的其他請求,。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指出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不公開流程,,違規(guī)調檔,干涉申請人提出合法訴求等問題,,要求將相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上述內容不屬行政復議審查范圍,,本府不予審查。申請人同時提出被申請人在多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中,,對涉案商標侵權問題的認定前后矛盾等問題,,如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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