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485號
申請人:譚某榮
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軟件路13號
法定代表人:侯利榮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程序違法,依據不足,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本案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涉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被申請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未通知申請人,程序明顯違法。
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足
廣州市創(chuàng)某服裝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某公司)由申請人參與成立,并根據創(chuàng)某公司委托長期實際持有創(chuàng)某公司公章和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料。對于本次工商變更,公司與公司法定代表人J某均知曉,具體工商變更事宜由代理公司全權辦理,申請人并未參與,不存在造假行為。
三、申請人曾實際出資并以創(chuàng)某公司名義購房兩套
2019年8月,房屋中介向申請人推薦房屋兩套,位于廣州市天河區(qū)林和西路*號1523房和1524房,總建筑面積200.3709平方米,總房款為6311127元,由申請人和J某共同出資購買,其中申請人實際出資3930000元,J某實際出資2381117元。前述房屋登記在創(chuàng)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易資料均由申請人保管。
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懇請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法定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條、《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天河區(qū)首批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事項調整目錄的公告》(穗天府規(guī)〔2019〕2號)、《中共廣州市天河區(qū)委辦公室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天河區(qū)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穗天文規(guī)〔2019〕2號),被申請人負責天河轄區(qū)內公司登記管理工作,具有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程序合法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收到投訴人提交的材料及證據,反映創(chuàng)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變更登記(備案),同日,被申請人作出《申訴受理回執(zhí)》并及時開展調查。2022年5月19日,被申請人根據調查結果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擬決定撤銷《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1、《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2。2022年6月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創(chuàng)某公司郵寄《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均被拒收,未有效送達。2022年6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直接送達了上述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2022年6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創(chuàng)某公司的《舉行聽證申請書》。2022年7月11日,被申請人收到創(chuàng)某公司撤回聽證的申請。2022年8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2022年8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創(chuàng)某公司郵寄送達上述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申請人和創(chuàng)某公司于8月24日完成簽收。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
三、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不存在撤銷事由
根據廣東華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關于廣州市創(chuàng)某服裝設計有限公司調查情況的復函》、對譚某榮的《詢問筆錄》,被申請人認定創(chuàng)某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備案)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并取得《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1、《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2。基于前述事實,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6號)第四十條第二款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收到投訴人的申請材料,反映創(chuàng)某公司2020年11月16日提交虛假材料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將法定代表人由J某改為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對涉案投訴事項予以受理。
2022年1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核準虛假登記注冊的函》,將創(chuàng)某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相關資料轉交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處理。2022年2月25日,被申請人將創(chuàng)某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共45天。公示期間,被申請人未收到任何市場主體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2022年3月25日,被申請人收到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關于廣州市創(chuàng)某服裝設計有限公司調查情況的復函》,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創(chuàng)某公司提交的用于2020年11月16日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材料中,股東決定上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創(chuàng)某公司法人股東印章均是偽造。
2022年5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擬決定撤銷《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1、《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2。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關于送達廣州市創(chuàng)某服裝設計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yè)<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的公告》(穗天行審公告〔2022〕711號),并于次日在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官網公告。公告期間,被申請人未收到任何市場主體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2022年6月2日,被申請人向創(chuàng)某公司、申請人等郵寄送達《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均被拒收、未有效送達。2022年6月23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現場簽收《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書》。
2022年6月27日,創(chuàng)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舉行聽證申請書》,申請人未在5日內提出陳述申辯,亦未要求聽證。2022年7月5日,創(chuàng)某公司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J某。2022年7月11日,被申請人收到創(chuàng)某公司的《確認函》,明確不申請聽證,撤回原來的聽證申請。
2022年8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撤銷《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1、《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2。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關于送達廣州市創(chuàng)某服裝設計有限公司<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公告》,并于次日在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官網公告。2022年8月2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創(chuàng)某公司郵寄送達《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其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修正)》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tǒng)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因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的市場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予以公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于3個月內完成調查,并及時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決定。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在調查期間,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涉嫌虛假登記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以及登記機關聯系方式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公示期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及《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天河區(qū)首批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事項調整目錄的公告》(穗天府規(guī)〔2019〕2號)相關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有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投訴人提交的關于創(chuàng)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變更登記的材料后,及時開展調查,認定創(chuàng)某公司2020年11月16日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虛假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作出《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
程序上,被申請人收到投訴人提交的線索后,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查。在調查期間,被申請人將創(chuàng)某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在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前,被申請人作出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并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最終于2022年6月23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和創(chuàng)某公司。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陳述申辯權利,視為放棄該項權利。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通知其擬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和保障其陳述申辯權利,本府不予支持。綜上,被申請人的調查處理程序合法。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廣州市天河區(qū)行政審批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