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506號
申請人:陸某華
申請人:吳某霞
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qū)農業(yè)農村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天府路1號2號樓3樓
法定代表人:劉宏海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關于陸某華,、吳某霞反映事項的答復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8日,,申請人前往被申請人處提出信訪事項,具體內容為反映林和村村委拒絕公開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集體資產處置協議,,同時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以下信息:1.天譽花園一期19000平方米,、天譽花園二期5000平方米,、明林大廈7393.13平方米三處物業(yè)是什么時候簽訂置換協議的?置換依據是什么,?用于置換的林和大廈所在地塊本來就是林和村的地塊,,廣州天某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房地產公司)是怎么得來的?如果是天河區(qū)林和潤某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和潤某公司)與天某房地產公司合作開發(fā)分配而來的,,要求公開合作開發(fā)協議,。2.根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臺顯示,村集體資產信息應當公開,,但林和村沒有公布任何申請查閱信息的手機驗證碼方式,、方法和程序,希望被申請人責令林和村委公布申請查閱農村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的程序,,可用于查詢的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引導村民查閱村集體資產信息。
經被申請人核實,,天譽花園一期,、二期、明林大廈與“天倫大酒店”(林和大廈)進行面積置換的相關信息已由林和潤某公司在廣州市天河區(qū)農村集體經濟信息公開平臺進行公開,。
2022年8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陸某華、吳某霞反映事項的答復意見書》,,將天譽花園一期,、二期、明林大廈與“天倫大酒店”(林和大廈)進行資產置換的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同時告知申請人查閱相關資產信息的途徑以及救濟渠道,。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陸某華、吳某霞反映事項的答復意見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本案中,申請人通過信訪形式向被申請人反映林和村村委拒絕公開集體資產處置協議,。申請人雖然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公開相關信息,,但是從其的信訪事項具體內容來看,申請人實際上是向被申請人了解林和村將天譽花園一期,、二期,、明林大廈與“天倫大酒店”(林和大廈)進行資產置換的具體情況,以及了解通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查閱相關資產信息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經被申請人核查,,天譽花園一期,、二期、明林大廈與“天倫大酒店”(林和大廈)進行面積置換的相關信息已由林和潤某公司在廣州市天河區(qū)農村集體經濟信息公開平臺進行公開,。被申請人已履行對轄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信息公開的監(jiān)管職責,,同時被申請人作出《關于陸某華、吳某霞反映事項的答復意見書》,,將上述集體物業(yè)進行置換的有關情況向申請人進行說明,,同時將查閱上述信息的途徑和救濟渠道告知申請人,已對申請人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指引,。該答復書實際上是對申請人信訪事項作出告知和說明,,答復內容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故申請人主張不服該答復內容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