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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復〔2022〕550號

發(fā)表時間:2023-02-14 10:04:07 信息來源:天河區(qū)人民政府 瀏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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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550號


申請人:朱某偉

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海月路407號

法定代表人:肖澤順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8月16日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2022年8月16日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作出立案決定,;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獎勵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獎勵決定,;追究被申請人不重視食品過期問題、不采納申請人的視頻證據,、玩忽職守的行政責任,。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申請人舉報華潤萬家生活超市(廣州)有限公司天河北店(以下簡稱被舉報單位)銷售的“秋之風廣式五花臘肉138g”(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存在過期問題。申請人于2022年6月29日在被舉報單位處購買涉案產品共11包,,其中4包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15日,,7包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保質期均為120天,,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已過保質期,,違反國家食品安全規(guī)定,。被申請人拒不采納申請人的視頻證據,不予處罰被舉報單位,,也不予獎勵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縱容違法者,,不獎不罰,,請求復議機關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基本情況

2022年7月2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通過廣東市場監(jiān)管舉報平臺提起的舉報單及附件五張圖片,申請人稱其于2022年6月29日在被舉報單位處購買涉案產品11包,,其中4包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15日,,7包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保質期120天,,涉案產品都已過保質期,。申請人稱由于被舉報單位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法,請求監(jiān)管部門依法處理,、給予獎勵和書面回復,。同時,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提交證據視頻,,申請人拍攝視頻顯示:購物小票日期:2022年6月29日,,商品:秋之風廣式五花臘肉138g,數量:11,,金額:281.49元,。商品外包裝上生產日期是2022年2月15日和2022年2月25日。

2022年8月4日,,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依法到被舉報單位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申請人檢查時發(fā)現該場所經營超市,正在營業(yè),,其超市涉案產品在售,,涉案產品均在保質期內,未發(fā)現有超過保質期的情況,。被申請人執(zhí)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并通知被舉報單位到被申請人石牌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處接受調查。

2022年8月9日,,被舉報單位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委托書及受托人高某紅的身份證復印件。同時,,被舉報單位提供《情況說明》,、《核查情況說明》、《核查情況補充說明》,、保質期檢查記錄,,說明情況如下:(1)根據食品保質期檢查記錄,被舉報單位于2022年4月29日對食品“秋之風廣式五花臘肉138g”進行檢查,,涉案產品最早到期批次的到期日期為2022年6月14日(常溫保質期120天),,該批次食品處理方式為正常售賣,在2022年5月30日檢查時被舉報單位未發(fā)現此批次,;(2)被舉報單位2022年5月30日檢查涉案產品時,,涉案產品最早到期批次的到期日期為2022年7月9日(常溫保質期120天);(3)被舉報單位未購進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的涉案產品,。

2022年8月9日,廣州酒家集團利口福營銷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未向被舉報單位供應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的涉案產品,。

2022年8月15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不予支持舉報獎勵的事宜。

2022年8月16日,,由于經核查被舉報單位不存在申請人所述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不予支持舉報獎勵的事宜,。

二、關于本案的說明

(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處理涉案舉報事項的法定職責

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被舉報單位住所地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具有對涉案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程序合法

2022年7月2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8月4日,,被申請人查明被舉報單位超市內涉案產品在售,,涉案產品均在保質期內,未發(fā)現有超過保質期的情況,。經調查,,申請人所述被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存在。被申請人于8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次日通過12315平臺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就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15日的涉案產品,,根據食品保質期檢查記錄,,被舉報單位于2022年4月29日對涉案產品進行檢查,涉案產品最早到期批次的到期日期為2022年6月14日(常溫保質期120天),,該批次食品處理方式為正常售賣,,在2022年5月30日檢查已經無此批次產品。被舉報單位2022年5月30日檢查時,,涉案產品最早到期批次的到期日期為2022年7月9日,,該批次食品于2022年6月16日下架,2022年6月29日退貨,。根據被舉報單位2022年5月30日檢查結果,,被舉報單位當時已沒有在2022年7月9日前到期的批次,申請人反映在2022年6月29日購買到過期食品與實際情況不符,。

就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的涉案產品,,被舉報單位和供應商廣州酒家集團利口福營銷有限公司均出具證明,證明供應商未向被舉報單位供應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的涉案產品,。據此,,該情況與申請人反映買到2022年2月25日生產的過期食品情況不符。

舉報人舉報內容與提供的證據不相符,。舉報人舉報購買的“秋之風廣式五花臘肉138g”,,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15日的4包,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的7包,,但舉報人提供的照片和視頻中均無上述2個批次的食品,,只可以看到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15日和2022年2月25日的產品。據此,,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

(四)申請人與涉案舉報答復沒有利害關系,申請人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依法應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guī)定,關于舉報,,舉報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主要為行政機關直接查處違反價格法律的行為提供線索或者證據,,因此其規(guī)范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對于此種舉報所作的處理,,對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因此舉報人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了調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保障了申請人的舉報權。被申請人對被舉報單位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對申請人未創(chuàng)設權利義務,,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未產生實質性影響,且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與申請人不具有任何利害關系,,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涉案舉報事項已經履行了調查的法定職責,,并告知了申請人調查結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與申請人沒有利害關系,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懇請復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駁回其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反映被舉報單位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涉案產品的舉報事項,,申請人提出由監(jiān)管部門依法處理,、給予獎勵和書面回復等請求。同時,,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提交證據視頻,。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顯示申請人購物日期為2022年6月29日,購買的涉案產品條碼外包裝顯示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15日和2022年2月25日,。

2022年8月4日,,被申請人前往被舉報單位登記住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現場在售的涉案產品均在保質期內,,未發(fā)現有超過保質期的情況。被申請人現場拍照取證,,并通知被舉報單位到被申請人石牌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處接受調查,。同日,被申請人向被舉報單位發(fā)出《監(jiān)督意見書》,就有關疫情防控,、禁止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做好除“四害”工作提出意見,。

2022年8月9日,,被舉報單位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紅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被舉報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被舉報單位提供《情況說明》《核查情況說明》《核查情況補充說明》《保質期檢查登記本》《本地退貨單》等材料,,表示被舉報單位曾于2022年4月29日對涉案產品進行檢查,當時涉案產品最早到期批次的保質期為2022年6月14日(常溫保質期120天),,該批次涉案產品正常售賣,,2022年5月30日再次檢查時未發(fā)現該批次產品。被舉報單位2022年5月30日進行檢查時,,涉案產品最早到期批次的保質期為2022年7月9日(常溫保質期120天),,該批次涉案產品于2022年6月16日下架,于2022年6月29日進行退貨,。被舉報單位未購進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的涉案產品,。同日,廣州酒家集團利口福營銷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未向被舉報單位供應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的涉案產品,。

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調查情況,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舉報單位存在申請人主張的違法行為,,遂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2年8月16日通過12315平臺將調查事實及不予立案、不予支持舉報獎勵的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8月16日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的是舉報事項,,申請人在舉報事項查處過程中僅作為線索提供者,,并非被申請人查處違法行為的對象。被申請人經過調查取證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其作為監(jiān)管部門的法定職責,,保障了申請人的監(jiān)督權和知情權,。至于被申請人對被舉報單位是否決定立案,,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均不產生實質影響。申請人獎勵請求的實現應以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進行立案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為前提,,現被申請人決定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已不存在獲得舉報獎勵的事實基礎,故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決定不予獎勵,,性質上也僅為對處理結果的告知,,該告知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同樣不產生實質影響。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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