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581號
申請人:冼某治
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政府冼村街道辦事處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平云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馮海濤 職務:主任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關于反映房屋安全問題的答復意見》,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5日,,冼某耀通過信訪途徑反映廣州市天河區(qū)冼村匯源*巷*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和廣州市天河區(qū)新村匯源*巷*號房屋分別位于冼村“城中村”改造項目303,、304地塊內。因施工方未取得相關施工許可,、未明確施工范圍,,使用無證照機械在涉案房屋旁挖掘深坑,且2022年8月3日晚廣州下起大暴雨,,導致泥土塌方,,對涉案房屋造成安全隱患,并請求相關部門監(jiān)督施工單位落實施工作業(yè)規(guī)范,,保障施工范圍周邊房屋安全,。
上述信訪事項后轉由被申請人處理,經被申請人了解,涉案房屋位于冼村“城中村”改造項目自編303地塊內,,該地塊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工程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現場有基坑支護設施,但無正在施工現象,。2022年9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反映房屋安全問題的答復意見》答復稱冼村“城中村”改造項目自編303、304地塊規(guī)劃用途為村民復建住宅地塊,,303、304地塊在2021年7月完成土地平整等前期準備工作后,,至今并未開展土石方開挖,、地下室施工等任何作業(yè)。冼某耀不服該答復意見,,于2022年9月30日向廣州市天河區(qū)信訪局申請信訪復查,,廣州市天河區(qū)信訪局于2022年10月14日以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名義作出《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其反映事項應通過信訪途徑以外的其他程序處理,。
申請人是廣州市天河區(qū)冼村匯源*巷*號宅基地房屋使用人,,其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反映房屋安全問題的答復意見》,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huán)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qū)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專業(y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
本案中,冼某耀通過信訪途徑反映的主要事項為冼村“城中村”改造項目自編303,、304地塊存在施工安全問題,,對周邊房屋造成安全隱患。根據上述規(guī)定,,施工安全生產監(jiān)管不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范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反映房屋安全問題的答復意見》內容僅為對上述地塊規(guī)劃用途及施工情況的說明,并未對冼某耀反映事項作出實體處理,,該答復意見內容僅為告知性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故申請人與該答復意見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應予駁回。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