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766號
申請人:朱某莉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獵德派出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海清路13號
法定代表人:陳玉杰 職務: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報警作出是否立案通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報警,稱其于2016年認識了經營珠寶生意的藍某君。2020年10月初,申請人向藍某君提及關于公司股權的經濟官司,藍某君以認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吳院長的弟弟吳總,聲稱用20萬元可以幫申請人疏通關系為由進行詐騙。直至法院要求執(zhí)行申請人公司財產時,藍某君仍表示有找吳院長幫忙。同日,申請人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調查時稱:藍某君以幫助處理法院判決書、疏通關系為由詐騙申請人20萬元。2022年8月2日,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被詐騙案立案偵查。2022年10月13日、10月14日、10月23日被申請人分別對藍某君、證人王某和韋某文進行了詢問。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報警作出是否立案通知,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報警立案偵查,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追究被申請人相關工作人員瀆職行為,本府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其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本府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本案中,根據(jù)被申請人提交的詢問筆錄及《受案登記表》,均證明申請人的報警事項屬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控告。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報警后,對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并以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現(xiàn)申請人所報案件已進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