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行政復議審查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2〕768號
申請人:李某紅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瘦狗嶺路613號
法定代表人:焦志偉 職務:局長
第三人:谷某仁
申請人李某紅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審查期間,本府查明,,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立案決定書》,,決定將該案轉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2023年2月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拘留證》,,決定對申請人實施刑事拘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該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