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3〕21號
申請人:申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海月路407號
法定代表人:肖澤順 職務: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投訴事項作出回復,屬于行政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2019年1月22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工單。申請人反映廣東萬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人)無故拖延、無理拒絕履行三包義務,要求被投訴人履行重做、補足商品數量、修理的義務。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投訴信息不詳,沒有提供具體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消費投訴條件,遂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六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過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于2020年11月21日向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案號:穗市監(jiān)行復〔2020〕391號)。2021年2月3日,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穗市監(jiān)行復〔2020〕391號),駁回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以同一投訴事項于2022年12月10日再次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其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1日向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后,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申請人以同一事實、理由、請求事項于2022年12月10日再次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上述規(guī)定,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就申請人行政復議事項予以受理,故本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機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