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4〕61號
申請人:劉某軍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興華派出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牛利崗大街83號
法定代表人:郭文彪,職務: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處理其報警,屬于行政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恚F(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申請人請求:
要求被申請人追究涉案人員梁某人、李某麗、余某欣、柏某娜的違法行為。
申請人稱:
2023年6月24日,梁某人等人前往申請人家中尋釁滋事,但被申請人僅聽取梁某人等人的供詞,未收集鄰居的證據(jù),未對梁某人等人進行處罰。根據(jù)申請人的了解,梁某人表示家中因申請人滑輪引起響聲,但并未有此事發(fā)生。
2023年6月24日22時28分許,柏某娜帶著李某麗上樓梯,余某欣見狀打開申請人未鎖的門,李某麗先打了趙某萍,梁某人將申請人按在地上。當時現(xiàn)場有柏某娜、李某麗還有幾位業(yè)主,梁某人妻子并未在場,因此與梁某人妻子并沒有任何肢體沖突。申請人掙脫束縛后,因害怕家人受到傷害,前往廚房拿出刀欲嚇退對方,被趙某萍及時阻止。申請人認為,梁某人涉嫌尋釁滋事,被申請人證據(jù)材料中的口供均為假證。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后,發(fā)表補充意見如下:
案發(fā)當晚,申請人與梁某人等人主要因為交接工作發(fā)生沖突,與噪音問題并無關系。柏某娜和李某麗闖入申請人家中毆打趙某萍,申請人看到后欲拉架,梁某人見狀從背后將申請人按在地上,控制申請人的人身自由,申請人因害怕妻子受傷害而掙扎,主動叫梁某人放手,但對方并未理會。申請人用手肘撞擊梁某人,并用嘴咬了一下梁某人的手。從監(jiān)控視頻顯示,柏某娜一直沖進來毆打趙某萍,被推出去后試圖再次毆打趙某萍,而趙某萍從始至終未與梁某人妻子有肢體接觸,更未對其進行辱罵。被申請人提供的詢問筆錄,均是參與打架人員的口供,并非證人證言,且詢問筆錄與事實不符。
被申請人稱:
一、針對申請人的報警,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2023年6月24日22時30分,被申請人接到趙某萍報警,稱在涉案樓棟502房與樓下402房因噪音問題發(fā)生糾紛。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受理為行政案件進行辦理,后經(jīng)調(diào)查取證,查明申請人存在故意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故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8月14日對申請人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二、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梁某人等人存在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申請人一方與梁某人一方因噪音問題產(chǎn)生糾紛,雙方在502房發(fā)生爭吵,后進一步上升為肢體沖突。期間,趙某萍與李某麗、柏某娜等人在502房門口相互推搡,申請人見狀欲上前幫忙,被梁某人使用雙手抱住,后申請人將梁某人的左臂咬傷。因此,梁某人等人因噪音問題找申請人等人進行理論,事出有因,并非出于尋釁滋事的目的,也無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趙某萍與柏某娜等人在門口互相推搡,梁某人也僅使用雙手抱住申請人防止申請人打人,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梁某人等有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故申請人的主張無事實依據(jù)。
綜上所述,針對申請人的報警,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申請人主張的梁某人等人存在違法行為并無證據(jù)證明,請求復議機關予以駁回。
本府查明:
2023年6月24日,被申請人接到趙某萍報警反映在涉案樓棟502房業(yè)主與樓下402房業(yè)主因噪音問題發(fā)生糾紛。2023年6月25日,趙某萍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時稱:其是申請人的妻子,2023年6月24日22時許,涉案樓棟梁某人連同其他鄰居前往趙某萍家中拷貝樓梯加裝電梯的電腦數(shù)據(jù),期間因噪音問題趙某萍與梁某人妻子引發(fā)爭吵,后梁某人夫妻與家人及另外的鄰居在趙某萍家中鬧事,趙某萍被推擠后躲進屋內(nèi),申請人見狀欲拿箕帚進行驅(qū)趕,但未拿到即被梁某人壓在地上,申請人掙脫后,跑到廚房拿菜刀,被趙某萍及時勸阻。2023年6月29日、7月29日,趙某萍分別接受詢問時稱:當時約有4至5人,其中有柏某娜,但情況混亂,其的傷勢被誰所傷或如何弄傷的均不清楚。申請人先是梁某人從背后抱住無法移動,后被梁某人按倒在地上,申請人用手肘頂對方身體亦無法掙脫開,才用嘴巴咬了對方的手。
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2023年6月24日22時26分,李某麗進入502房后將梁某人妻子帶離502房,走樓梯下樓;22時28分,余某欣出現(xiàn)在502房門口并拉開大門,李某麗與柏某娜走樓梯來到502房門口,與502房內(nèi)的人發(fā)生推搡,隨后柏某娜進入502房內(nèi);22時29分,柏某娜走出502房。
2023年6月25日,梁某人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調(diào)查時稱:當日00時30分許,因噪音問題梁某人妻子與502房夫妻發(fā)生爭吵,后柏某娜到達502房進行理論時,申請人欲動手毆打柏某娜,鄰居們看到后過去阻攔,梁某人當時抱著申請人,阻止申請人做出其他過激行為。申請人見狀用嘴咬了梁某人的右手手臂,用手掐了梁某人的左手臂及抓傷脖子,且申請人用頭部撞梁某人的下巴,致使梁某人右手手臂、左手手臂、脖子處及嘴唇均有破皮流血。后申請人跑到廚房拿菜刀,但被其他業(yè)主阻攔。2023年7月29日,梁某人再次接受詢問時稱:其當時從背后抱住申請人,申請人第一次用嘴巴咬梁某人手臂,用手掐和用腳踢梁某人,梁某人用自己的體重將申請人壓倒在地上,后申請人第二次用嘴巴咬梁某人的手臂,且用手抓梁某人生殖部位,梁某人用身體壓著申請人。梁某人放開申請人后,申請人走進廚房拿著兩把菜刀在廚房門口進行揮舞,被趙某萍攔下。
2023年6月27日,申請人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調(diào)查時稱:2023年6月24日22時許,其在涉案樓棟502房家中幫小區(qū)業(yè)主拷貝門禁資料,現(xiàn)場有506、901、402房的業(yè)主在場,此時梁某人妻子帶著其母親柏某娜還有李某麗過來毆打申請人妻子趙某萍,柏某娜用手毆打趙某萍的頭部,李某麗用手推搡趙某萍,并用腳踢趙某萍腳部,申請人見狀起身過去勸架,被梁某人用膝蓋頂住申請人腰部壓在地上無法動彈,申請人拼命掙脫后,跑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被趙某萍及其他鄰居制止。申請人認為對方上門,涉嫌尋釁滋事。2023年7月19日和2023年8月13日,申請人再次接受詢問時稱:柏某娜、李某麗及余某欣一同前往申請人家中,在門口與趙某萍互相推搡及毆打,申請人見狀準備勸架,便被梁某人從背后抱住,并壓在廚房門口的地上,申請人掙脫不開用右手手肘頂著梁某人的胸口,因梁某人的左手就在申請人嘴邊,因此申請人直接用嘴咬了梁某人左手手臂處,后申請人被梁某人放倒在地上并壓著。申請人掙脫后前往廚房拿菜刀,但并未作出揮砍的動作。
2023年6月29日,現(xiàn)場見證人董某陽、柏某娜分別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調(diào)查。董某陽在接受詢問時稱:2023年6月24日22時許,402房業(yè)主與502房業(yè)主因噪音問題引發(fā)爭吵,申請人先被梁某人從后背站立用雙手抱住,申請人在掙扎中被梁某人用手臂壓著其背部按倒在地上。其看見梁某人雙手臂有掐痕,但并不清楚造成原因。
柏某娜在接受詢問時稱:其當時進入502房進行理論,申請人見狀上前欲打其,梁某人看到后將申請人抱住并按倒在地上,申請人將梁某人咬傷。因趙某萍用手推其,其亦回推開趙某萍,后被其他業(yè)主拉開。
同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載明梁某人口部下唇粘膜破損、左上臂皮下出血、右上臂皮下出血及表皮剝脫均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所致,損傷造成其口腔粘膜破損、體表挫傷面積達15.0cm2以上,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23年6月30日,現(xiàn)場見證人李某麗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調(diào)查時稱:2023年6月24日凌晨10時許,其走到502房的樓梯口看到梁某人妻子在與申請人夫妻理論噪音問題,后申請人將滑板車踢到梁某人妻子腳邊,其上前阻止并將梁某人妻子拉回402房,柏某娜見狀上樓理論,其跟著柏某娜前往502房欲想進入,趙某萍用手推開其和柏某娜,余某欣亦在樓梯門口進行阻攔,柏某娜進入502房后,被董某陽及余某欣勸出門。期間其和柏某娜并未腳踢過趙某萍,亦未接觸過趙某萍,當時余某欣一直抱著趙某萍。2023年8月13日,李某麗再次接受詢問時稱:在502房內(nèi),其看見申請人被梁某人抱住,而申請人為了掙脫咬了梁某人的手臂,后梁某人將申請人壓在地上,當梁某人放開申請人后,申請人跑至廚房拿出兩把菜刀進行揮舞。當時其主要拉著柏某娜,余某欣從中勸架阻攔,與趙某萍三人均在互相推擠。
2023年7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載明趙某萍左手背表皮剝脫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所致,損傷不構(gòu)成輕微傷。
2023年7月19日,現(xiàn)場見證人余某欣前往被申請人處接受詢問調(diào)查時稱:其當時站在門口,阻止柏某娜進入502房,趙某萍先動手往外推人,李某麗和柏某娜便往里推,因當時其站在雙方中間,故李某麗和柏某娜是推在其身上的,雙方互推時手部上有接觸,但身體上并無接觸。
2023年7月21日,被申請人經(jīng)批準延長案件審理期限。被申請人根據(jù)調(diào)查情況,認定申請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簽字確認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處理其報警,屬于行政不作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gòu),對其轄內(nèi)發(fā)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轄權(quán)。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妻子趙某萍的報警后,及時立案受理,并通過詢問調(diào)查、查詢監(jiān)控、傷情鑒定等方式進行調(diào)查,在法定期限內(nèi)針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已履行法定職責。另外,本案中申請人一方與梁某人一方因生活瑣事發(fā)生沖突,該沖突事發(fā)有因,沖突雙方均不存在無事生非,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申請人雖主張柏某娜在沖突中存在對趙某萍的毆打行為,但趙某萍本人在接受被申請人調(diào)查詢問時表示不清楚其自身傷情是何人所致,且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未能清楚顯示柏某娜、梁某人等人存在申請人所稱的毆打他人的行為,被申請人綜合本案相關證據(jù),未對梁某人等人作出行政處罰,并無不當,不屬于行政不作為。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