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書
天河府行復〔2024〕254號
申請人:陳某豪
被申請人: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海月路407號
法定代表人:肖澤順,,職務: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其投訴事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廣州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但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6日收到申請人投訴事項后,直至2024年2月20日才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屬于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不存在未依法履職行為
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6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于2月20日作出《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于2月21日寄出上述決定書,。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程序合法,申請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涉案投訴事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
經(jīng)查,被投訴人于2024年1月9日,、1月26日兩次辦理住所變更登記,,變更后的注冊地址均在廣州市白云區(qū)。因被申請人并非被投訴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權限,,故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投訴事項,該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事項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寄來反映被投訴人存在虛假宣傳、消費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材料,。2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投訴事項,,指引申請人向被投訴人所在地的廣州市白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反映。2月21日,,被申請人將上述不予受理決定書交郵,,郵寄詳情顯示申請人于2月24日本人簽收。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其投訴事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規(guī)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nèi)。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妒袌霰O(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6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至2月21日寄出《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共計七個工作日,,未超出法定期限,且申請人已于2月24日簽收該文書,,被申請人已履行其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申請人投訴事項告知不予受理決定的法定職責,。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