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j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tǒng)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七條 省、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guī)定。
第九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qū)長和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和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和副鎮(zhèn)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一百零二條 省,、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jiān)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qū)長、鄉(xiāng)長,、鎮(zhèn)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fā)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建置和區(qū)域劃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