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困難群眾辦喪負擔,維護人民群眾基本喪葬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全省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意見》(粵府〔2011〕67號)、廣東省民政廳《轉發(fā)民政部關于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粵民事〔2013〕1號)、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免除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通知》(粵民事〔2011〕24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困難群眾消費性減免和補貼政策的通知》 (穗府辦規(guī)〔2022〕1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轄區(qū)范圍內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減免適用本辦法。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水平應與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適時調整。
第三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工作。
第二章 減免對象和減免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困難群眾是指具有廣州市戶籍的下列居民:
(一)特困人員;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四)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
(五)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
本辦法所稱喪事承辦人是指委托殯葬服務單位辦理喪葬事宜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五條下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納入減免范圍:
(一)遺體車輛接運(普通殯葬專用車),每具費用不超過180元;
(二)遺體存放及遺體消毒、妝容
1.冷藏防腐(4日以內),每具費用不超過400元;
2.消毒,每具費用不超過100元;
3.清洗,每具費用不超過150元;
4.包裹,每具費用不超過130元;
5.化妝、整容,每具費用不超過130元;
6.穿、脫衣,每具費用不超過100元;
(三)遺體告別廳租用(小型告別廳1班次),每具費用不超過400元;
(四)遺體火化(普通火化爐),每具費用不超過250元;
(五)殯葬用品
1.普通壽衣1套,每套費用不超過400元;
2.普通衛(wèi)生紙棺1個,每副費用不超過500元;
3.普通骨灰盅1個,每個費用不超過100元;
(六)骨灰寄存(10年以內),每具費用不超過700元。
減免項目收費標準按省、市、區(qū)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核定,每具最高減免總額為3540元。未達到單項最高減免限額的,殯葬服務單位按實際發(fā)生金額與民政部門結算;超出單項最高減免限額的部分,由喪事承辦人自行承擔。省、市價格主管部門調整收費標準的,最高減免限額應當相應調整。
本市戶籍的困難群眾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醫(yī)療糾紛、無人認領等原因導致遺體冷藏時間超過4日的,經逝者戶籍地民政部門同意,可延長遺體冷藏存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75日,每具最高減免總額為10640元。
第六條本市戶籍的困難群眾死亡后,其喪事承辦人提出申請,經殯葬服務單位查驗或民政部門核查后,可減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
本市戶籍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xiāng)、柯爾克孜、撒拉、塔吉克、烏孜別克、保安和塔塔爾等10個少數民族死亡后,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屬下的回民殯葬服務單位(市伊斯蘭教協會)負責遺體安葬的,參照本辦法第五條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七條喪事承辦人為逝者在本市辦理殯葬服務,可直接在經辦殯葬服務單位辦理減免手續(xù),辦理時需填寫《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殯葬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應查驗逝者和喪事承辦人身份信息,以及逝者《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經查驗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在結算殯儀服務費用時,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項目及標準直接減免。
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醫(yī)療糾紛、無人認領等原因導致遺體冷藏時間超過4日的,喪事承辦人需先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鎮(zhèn)提出申請,經街、鎮(zhèn)初審同意后,到區(qū)民政部門審核,憑區(qū)民政部門書面意見到殯葬服務單位辦理減免。
第八條 本市戶籍困難群眾在異地死亡,遺體在異地辦理殯葬服務的,遺體火化后6個月內,喪事承辦人到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鎮(zhèn)提出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報銷申請,填寫《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報銷申請表》。街、鎮(zhèn)應查驗逝者和喪事承辦人身份信息,以及逝者《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經查驗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減免項目及標準予以報銷,在火化當地已享受減免政策的,其享受減免的項目不再予以報銷。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本市戶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qū)按現行財政經費渠道解決。
本市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所需減免經費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qū)財政予以安排。
第十條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每年度結算一次,采取年初預撥,次年據實清算。
逝者為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由殯葬服務單位或伊斯蘭教協會統計匯總本單位本年度減免的數量和金額,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填寫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結算清冊及《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申請表》送區(qū)民政部門核實,區(qū)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將款項劃撥至殯葬服務單位或伊斯蘭教協會。
逝者為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由街、鎮(zhèn)每月月底前匯總報銷費用申請送區(qū)民政部門,區(qū)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減免費用的,由區(qū)以上民政部門給予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減免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qū)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強化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優(yōu)化服務環(huán)境,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殯葬基本服務高效、便捷,切實減輕困難群眾辦喪負擔。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民族宗教、衛(wèi)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及時調取、核驗證明材料,減輕群眾辦事負擔,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市戶籍烈士遺屬和享受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參照本辦法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所需經費由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區(qū)財政予以安排。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