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建房〔2011〕64號)
為了規(guī)范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根據《條例》規(guī)定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關于建立廣東省重大事項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工作機制的意見》(粵辦發(fā)[2011]3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未進行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二,、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正的原則進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由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政府維護社會穩(wěn)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各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應當制定風險評估方案并建立專項檔案,,要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在擬征收范圍內征求意見,對社會穩(wěn)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四,、風險評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课菡魇諞Q定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數(shù)群眾的根本利益,;
?。ǘ┱魇辗课莸母黜椊ㄔO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ㄈ┦欠窠涍^嚴謹科學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是否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和大多數(shù)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制約因素,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會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而引發(fā)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wěn)定風險,;
?。ㄎ澹┦欠裼邢鄳行У娘L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制在預測范圍內,;
?。┦欠翊嬖谄渌鐣环€(wěn)定隱患。
五,、各地進行風險評估后,,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對因征收項目實施產生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發(fā)的其他類型矛盾等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的相關情況,;征收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wěn)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fā)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評估結論。
六,、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實施風險程度和風險化解可行性情況分別做出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的預警評價,并相應地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建議,。
對于可實施的征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也要對風險進行預測,,針對存在的不穩(wěn)定因素提出防范應對措施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
對于暫緩實施的征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應提出風險避免和化解措施,,經風險化解后重新實施風險評估并且評估結論為可實施前,,一律不予實施,。
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風險評估報告的結論作出是否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八、市,、縣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風險評估及社會穩(wěn)控工作,。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風險評估所需經費。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對于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而未實施評估,、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未按照應急預案或化解方案開展工作而發(fā)生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追究責任。